骑自行车者撞人后死亡 法院判行人担责40%
本报讯 (记者陈霞) 今年56岁的杨林过马路时被自行车撞倒,所幸只是受了一些皮外伤,而骑自行车的张磊却在倒地后昏迷不醒,虽经抢救,仍在5天后不幸死亡。随后,张磊的父母以杨林占道错误、没有及时报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杨林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杨林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兰州市中院了解到,该案将由兰州市中院开庭再审。自行车撞行人 一死一伤
2008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杨林从西固区人民医院出来后准备过马路,当她走到医院大门东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时,突然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疾驶过来,将站在路边的杨林撞倒在地,与此同时骑车的张磊摔倒后头部重重碰在地上,昏迷不醒,而杨林只是受了一些小伤。张磊被送往医院经过5天抢救后,终因重度颅脑损伤呼吸衰竭死亡。
一份协议 两份事故认定书
7月22日,张磊的遗体被送往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提出张磊是非正常死亡,如果没有交警部门的证明不能火化。张磊父亲张建堂跑到交警部门后才得知事发后杨林没有报警。交警部门作了询问后,张建堂和杨林当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一致不要求西固交警大队立案调查,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以后双方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和要求对方赔偿任何损失”,协议签好后,交警部门出具了张磊的死亡证明。2008年7月30日,西固交警大队开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林没有责任。张磊的父亲张建堂对认定书不服,提出申诉,2009年5月,兰州市交警支队作出“撤销原事故认定书,调查取证后另行制作事故认定书”的决定。随后,西固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了认定书,认定以“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导致现场证据灭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当事人可以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死者家属索赔18万
老年丧子的张建堂夫妇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张磊昏迷不醒,而杨林只是受了轻伤,头脑是清醒的,为什么当时不打电话报警,导致现场证据丢失?张磊占道和行驶方向正确,杨林在过马路时没有走到斑马线上,而是站在自行车道上,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建堂夫妇遂将杨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杨林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直喊冤枉,称自己站在非机动车道上,处于静止的状态,被处在高速运动状态的张磊撞了,自己也是受害人。
一审判决:行人担责40%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磊在骑车行驶中占道和方向是正确的,而杨林站立于非机动车道路面上由南向北穿行,没有站在斑马线上,杨林占道错误,而且事故发生后,杨林被撞但意识清楚,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判决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元的40%,并向张建堂夫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林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我个人支持法院关于40%的判决。现在许多行人,根本就不是行人,而是恐怖份子。
过马路从来不看车,或者看相反的方向,真不知道是从哪学来的秘笈。
而且任何地方,想过就过,也不管是不是人行道,也不管是不是封闭车道……都快赶得上杭州的欺实马了。 出门走路都要小心,别走非机动车道,走人行道。 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但是我觉得一审判决挺能接受的 有些行人,特别是有些自恃为你根本不敢撞他的行人,真是让人很是无语~ 骑车要带头盔 原帖由 yuer_beijing 于 2009-11-4 14:08 发表 http://www.fengyunbik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有些行人,特别是有些自恃为你根本不敢撞他的行人,真是让人很是无语~
现在行人好多都这样,很讨厌,在自行车道上走,你按喇叭人家连理都不理的(我的喇叭就从麻小那弄的那个方块喇叭,自认为很响了),一副你撞我试试的架势,非得亮出我那雄性的嗓音才能让一下。 全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这类事件就可避免发生。 行人还有走机动车道的哪 。他以为他是弱势群体所有车辆都的让着他 真没办法,所以提醒广大车友同志骑车一定要注意路况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应该赔 谁让行人在自行车道走呢,,,但首先应该让电动车减少甚至灭绝 骑电动逆行的都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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