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说明白 发表于 2012-5-10 12:11:58

老猴 发表于 2012-5-10 12: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

外国人!

可以“去势”,他以后就改了!改了还是必要的{:soso_e142:}

老人老车 发表于 2012-5-10 12:16:37

应该直接把丫废了{:soso_e155:}

北京鱼人 发表于 2012-5-10 12:27:56

{:soso_e170:}{:soso_e171:}{:soso_e174:}

傲八马 发表于 2012-5-10 12:28:32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仙人跳也不至于在大街上吧,通常作案手段都是利用比较封闭的环境实施敲诈或者抢劫。

风云-西瓜 发表于 2012-5-10 12:31:36

可气!

捷安特670 发表于 2012-5-10 12:36:18

大贱人!

也述尧舜 发表于 2012-5-10 12:44:07

本帖最后由 也述尧舜 于 2012-5-10 12:44 编辑

南宫先生 发表于 2012-5-10 12: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执行宫刑

在南城发生的事情!
应该由”南宫先生“亲自去”南“城执行”宫“刑{:soso_e111:}

大M 发表于 2012-5-10 12:47:25

没收作案工具!!!

方舟子 发表于 2012-5-10 12:53:56

暴揍丫的!还装死,警车来了才动了动!

人老车破 发表于 2012-5-10 12:55:52

看视频中有辆城管执法车,这事掩盖不了,坐等官方解释,强奸未遂属刑事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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