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老师 发表于 2013-8-29 10:30:17

自行车撞人致伤,是否为交通事故?

  问:蔡某在骑自行车去公司上班途中,在街道拐弯处将一位老人王某撞倒在地,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但蔡某不支付,请问能要求蔡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吗?

                               南丰 熊某

  答: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蔡某应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连胜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蔡某在街道拐弯处将王某撞伤,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蔡某应承担对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爬山达人 发表于 2013-8-29 10:34:10

自问自答。

化石 发表于 2013-8-29 10:45:26

{:soso_e179:}

毛老师家的蚂蚁 发表于 2013-8-29 10:50:45

这是法制宣传。很有必要。

随行552 发表于 2013-8-29 11:23:04

。{:soso_e179:}

没说明白 发表于 2013-8-29 11:25:18

提醒很必要,别骑上好车,穿着骑行服就以为自己试骠骑大将军可以横冲直撞,只要碰到就倒霉

小碗牛肉 发表于 2013-8-29 11:29:17

说起来都一套一套的,真到判案的时候都是一群糊涂虫。不说别的,就这个案子,责任认定绝对是一滩泥

赵飞燕 发表于 2013-8-29 11:38:37

法制宣传。很有必要。{:soso_e179:}

一默 发表于 2013-8-29 12:20:03

安全第一!

大科 发表于 2013-8-29 13:48:08

这让我想起侯宝林的夜行记 把老头撞药铺里那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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