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技术规定 1、执行规则: 比赛将采用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制订的最新规则为执行基准,本规则中或报名参赛要求有说明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或报名参赛要求中未说明的均按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规则执行。 2、参赛器材: 2.1、参赛器材必须符合比赛规则规定,参赛者须自备参赛车辆、装备与护具。所有参赛者比赛时都必须佩带安全头盔、着骑行服; 2.2、车撑、锁、篮筐、后座等可能导致伤害的非必要配件请在赛前自行拆除,否则不予参赛; 2.3、所有参加者都得自我保证车辆之质量与状况良好,且满足比赛要求,任何因车辆质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活动举办单位概不负责; 2.4、男子公路车大组赛必须使用公路车,山地车组必须使用山地车,不限前叉,1.75(含1.75)以上齿胎; 2.5、比赛不设补给点,不设队车跟随,不设公共器材车; 3、比赛检录: 3.1 每项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比赛检录区进行检录,比赛开始前5分钟停止检录,检录需签字确认,未签字检录者视自动放弃,未经签字检录而进行比赛者完成比赛的成绩无效; 3.2 检录时,必须按规定在身体两侧肋间佩戴号码布,公路车在车辆坐管固定好车号牌,裁判将进行身份确认,核对参赛卡、姓名、号码、赛项等,如发现有更改者或冒名顶替者将直接取消参赛资格; 3.3 检录后未按裁判发令统一出发者(如检录后自行离开,在比赛开始后返回),不得中途加入比赛,即使完成比赛,成绩亦无效。出发时统一扫描计时芯片。 4、成绩判定: 本赛事采用电子计时系统为主、人工计时为辅的判定方法。本次比赛成绩最终解释权所属本次赛事总裁判长; 5、出于对健康和安全因素,裁判有权令明显落后的选手退出比赛。任何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摘下号码布,并上收容车,不能骑行通过终点; 6、如遇极端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裁判长有权暂停和停止比赛; 7、赛后,获奖运动员要按组委会的要求在颁奖等候区等待颁奖。未按时参加颁奖仪式的选手视为放弃奖项。 8、关门时间:裁判团可根据实际比赛情况确定比赛关门时间; 9.比赛仲裁: 9.1 主办方不接受有关名次、成绩的异议; 9.2 如对比赛成绩、犯规与作弊等有异议者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资料(照片等能证明情况的资料),仲裁结果至少在领奖前1小时公布,特殊情况除外。总裁判仲裁结果为终审判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再审。对比赛有任何异议者,不得当场有与裁判或工作人员争执等过激行为,否则取消比赛成绩。 10.裁判员: 本赛事裁判长、裁判员由江苏省体育局选派。 十三、竞赛方法: 比赛出发方式为集体出发,个人成绩以运动员完成比赛的先后顺序判定名次。 十四、其他 本规程解释权归比赛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