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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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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地铁四号线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北京地铁四号线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车厢)者均须自觉遵守本守则、运营通告和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接受、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对使用假票、废票、无效票证者,依据《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处理。
第四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乘车。
第五条 失明、失聪、弱智等残障人士,以及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须在健康成人陪同下乘车,无人陪同时,请及时联系站务人员,以获得相应帮助。
第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各种酸类等)以及有严重异味或容易污损地铁设备和车站、列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第七条 不得携带风筝、气球、笨重物品(如自行车、电视机、组合音响等),以及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和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者不得乘车。
第九条 乘客须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站台,并遵守以下乘车秩序:
(一) 在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禁止在安全门边缘与黄色候车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不得互相推挤,不得挤靠屏蔽门、车门;
(二) 列车停稳后遵从先下后上原则,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不得强行上下车,不得争抢座位;
(三) 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停止上下车;
(四) 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列车。
第十条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注意乘梯安全,靠右站稳,左侧急行。
第十二条 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 躺卧、占据和踩踏座席、堵占车内通道;
(三) 卖艺,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 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或进行派发广告、宣传品;
(五) 在站厅、出入口、通道久留、坐卧、堆放杂物、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
(六) 追逐打闹、高声喧哗、唱歌、跳舞、演奏乐器、使用产生噪音的音响设备;
(七) 携带禽畜和猫、狗等动物。
第十四条 乘客应爱护地铁范围内的公共财物,禁止下列危害地铁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 攀爬、跨越检票闸机、护栏、安全门;
(二) 跳下站台,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限制区域;
(三) 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四) 污损消防、疏散导向、指示牌、广告灯箱等地铁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守则者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地铁工作人员有权及时劝阻、制止,或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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