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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子孓

落坡岭案被告七君子再递《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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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6: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fgx62056130 发表于 2017-11-29 15:07
二)汤斌等七人是否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
庭审中,汤斌等七人主张,即使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或伙伴救助义务,他 ...

你说了那么一大堆。刘xx是独立行为人也是一位资深骑车人难道他不清楚饮酒其危害性?

这此不是谁扶谁倒霉。如果没有同行的车友,

那就得告当地的公路局和自行车厂家了,
什么破路怎么样这么多的坡和弯啊?
什么自行车怎么没有安全气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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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组织喝酒的各位好像都不知道饮酒的危害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9 17:05
<-sina_sign,2556784671,051f86b7,1->2013从头再骑:
1月29日白洋沟骑行了123公里。2月2日昌平水库东关顺义天竺119公里。2月20日潭柘寺115公里。2月26日康陵113公里3月2号门头沟东方红-十八潭绕圈137公里。3月10通州运河74公里。3月16日潭柘寺定都阁126公里。3月17日思陵、十三陵绕圈子122公里。3月24-4月16日北京-杭州1900多公里。4月18杭州-千岛湖两天骑行19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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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7: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爬山达人 发表于 2017-11-29 16:57
你说了那么一大堆。刘xx是独立行为人也是一位资深骑车人难道他不清楚饮酒其危害性?
这此不是谁扶谁倒霉。 ...

我感觉组织喝酒的各位好像都不知道饮酒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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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交警给的结论是单方面交通事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9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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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8: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fgx62056130 发表于 2017-11-29 17:05
我感觉组织喝酒的各位好像都不知道饮酒的危害性~~

门头沟交警给的结论是单方面交通事故。

<-sina_sign,2556784671,051f86b7,1->2013从头再骑:
1月29日白洋沟骑行了123公里。2月2日昌平水库东关顺义天竺119公里。2月20日潭柘寺115公里。2月26日康陵113公里3月2号门头沟东方红-十八潭绕圈137公里。3月10通州运河74公里。3月16日潭柘寺定都阁126公里。3月17日思陵、十三陵绕圈子122公里。3月24-4月16日北京-杭州1900多公里。4月18杭州-千岛湖两天骑行19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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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20: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组织喝酒了?喝酒是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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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斌作为此次集体骑行活动的具体组织者,明知下午还要骑行返回不能喝酒,却在午餐时组织提供酒水,共同饮酒,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驰鹿聊吧”微信群成员“喜洋洋”的微信聊天内容:“今天老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30 11:54
沒有任何人组织喝酒只是中午吃饭有人喝酒。其实重点不在喝酒与否,按照二审法官判案逻辑,既使不喝酒,只要同行就必须担责。 骑车有危险入行需慎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3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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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22: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fgx62056130 发表于 2017-11-29 16:35
以后出去好好喝酒~~

不了解情况,别在这里瞎BB,充大尾巴狼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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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6: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山乐水 于 2017-11-30 07:32 编辑
fgx62056130 发表于 2017-11-29 16:35
以后出去好好喝酒~~

本人不喝酒,此案判决也无关乎喝酒,按法官的判案逻辑,只要同行,对同行者就有高于一般义务的特别注意义务(中国司法史首创),出事就必须赔偿。你看了脑袋可能转不过弯来,举个粟子,你可能有所领悟:你与同事、朋友结伴骑车回家,途中你意外摔车脑袋磕马路牙上,同事朋友对你进行紧急救助,拨打120,通知你家属,最后你送医不治而亡。你家属把同行参与救助者告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同行者没有特别注意到你造成你摔车死亡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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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这个“栗子”,从哪个案例来的?和这个案例一样?我觉得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喝酒”。 关于是不是首创,你可以看下相关案例 http://www.ssfy.gov.cn/infoshow.php?id=921男子酒后海泳溺亡四名同伴被告上法庭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30 12:02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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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9: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老雀 发表于 2017-11-29 20:54
谁组织喝酒了?喝酒是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沒有任何人组织喝酒只是中午吃饭有人喝酒。其实重点不在喝酒与否,按照二审法官判案逻辑,既使不喝酒,只要同行就必须担责。
骑车有危险入行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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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白洋沟骑行了123公里。2月2日昌平水库东关顺义天竺119公里。2月20日潭柘寺115公里。2月26日康陵113公里3月2号门头沟东方红-十八潭绕圈137公里。3月10通州运河74公里。3月16日潭柘寺定都阁126公里。3月17日思陵、十三陵绕圈子122公里。3月24-4月16日北京-杭州1900多公里。4月18杭州-千岛湖两天骑行19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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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1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老雀 发表于 2017-11-29 20:54
谁组织喝酒了?喝酒是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1.汤斌作为此次集体骑行活动的具体组织者,明知下午还要骑行返回不能喝酒,却在午餐时组织提供酒水,共同饮酒,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驰鹿聊吧”微信群成员“喜洋洋”的微信聊天内容:“今天老海为大家准备丰富午餐肉串鸡翅羊腰烧饼大拌菜苏子叶啤酒二锅头茶水。真是酒足肉饱……”也能够证明此次活动的啤酒及白酒都是汤斌组织安排的。本案中,汤斌在组织骑行活动中提供酒水,共同聚餐饮酒,在事实上已然导致刘××骑行活动危险性的急剧增大,而此后汤斌等又未尽安全防护、安全注意义务,上述事实与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存在不可割裂的关联。汤斌对本案骑行活动参加者中午饮酒完全是主动、支持的,最起码也是放任、纵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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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整一个复读机,只会粘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3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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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12: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山乐水 发表于 2017-11-30 06:33
本人不喝酒,此案判决也无关乎喝酒,按法官的判案逻辑,只要同行,对同行者就有高于一般义务的特别注意义 ...

你举的这个“栗子”,从哪个案例来的?和这个案例一样?我觉得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喝酒”。
关于是不是首创,你可以看下相关案例
http://www.ssfy.gov.cn/infoshow.php?id=921
男子酒后海泳溺亡四名同伴被告上法庭
法官提醒:同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照顾提醒义务。

http://news.gdzjdaily.com.cn/zjxw/content/2014-11/03/content_1943031.htm
聚餐饮酒出意外 组织和同行者或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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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点脑白金补补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3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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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12: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fgx62056130 发表于 2017-11-30 11:54
1.汤斌作为此次集体骑行活动的具体组织者,明知下午还要骑行返回不能喝酒,却在午餐时组织提供酒水,共同 ...

你整一个复读机,只会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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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意思。。。这种事应该由怎么说怎么是?我基本引用的是法院的判决原文,不加个人的东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30 12:10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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