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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万科城杯第四届北京国际自行车骑游大会
比赛规定
一、执行规则
比赛将采用中国自行车协会制订的最新规则为执行基准,本规则中或报名参赛要求有说明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或报名参赛要求中未说明的按中自协规则执行。
二、比赛检录及出发
(一)每项比赛开始前20分钟到比赛检录区进行检录。
(二)检录时,裁判员将进行身份确认,核对姓名、号码、赛项、计时器等,如发现有更改者或冒名顶替者将直接取消参赛资格。
(三)比赛开始前未检录者视自动放弃,未经检录而进行比赛者完成比赛成绩亦无效。
(四)检录后未按裁判发令统一出发者(如检录后自行离开,在比赛开始后返回),不得中途加入比赛,即使完成比赛,成绩亦无效。
(五)以检录顺序排定出发顺序,先检录排在前后检录排在后。如出发时有缺席者,按实际到达人数出发,组别不变。
(六)比赛鸣枪出发,不得抢跑。
三、成绩裁定
(一)计时制,按规定完成比赛、到达终点后,以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名次。
(二)本次大会采用电子计时系统为主、人工计时为辅的判定方法。本次比赛成绩最终解释权所属本次赛事大会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
四、其他规定
(一)比赛中不得抄近道、不得漏跑圈数,不得有意冲撞、排挤、刮蹭他人,否则取消比赛资格及成绩。
(二)比赛中被超越者应礼让超越者,靠边骑行,不得阻碍超越者或其他选手,以保证自身及其他选手安全。
(三)比赛中如出现身体或机械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退出比赛,则成绩无效,参赛者须迅速离开赛道,等待收容车辆遣送,不得影响其他选手的比赛。
(四)比赛进入最后冲刺100米段必须沿着自己行车线路直线行驶,不得左右变道,不得有任何企图阻挡其他选手冲刺的行为,否则取消比赛成绩。
(五)车辆管理规定:比赛期间,禁止一切队车、社会车辆等与比赛无关车辆驶入赛道,如队车上路,一经发现取消比赛成绩。
五、比赛仲裁
如对比赛成绩、犯规与作弊等有异议者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资料、并交纳申诉费RMB500元/例申请仲裁,仲裁获胜退还仲裁费,仲裁失败扣除仲裁费。比赛仲裁结果为终审制,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再审。对比赛有任何异议者,不得当场与裁判或工作人员等有过激行为,否则取消比赛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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