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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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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原因导致车祸,需负全责,由于被告不参与与原告的进一步商洽,调解双方无法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且原告无法保证日后能顺利的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原告上报法庭请求调节。
诉讼请求:本人提出以下赔偿请求:
误工费人民币2000元(原告月收入2000元);
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00元(事故造成自行车后变速器损坏);
营养费人民币500元;
交通费人民币300元;
形象损失费人民币500元;
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由于本人酷爱骑车运动,并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实行绿色出行。然而此次事故造成了本人对骑车的心理障碍,导致对骑车产生恐惧,无法再享受这项运动的乐趣)。
合计:人民币8600元
诉讼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8日17时20分,原告骑车正常行驶到海淀区阜石路田村东路南口时,在自行车道内被被告驾驶的汽车撞到在地,头部直接与地面相接触,经北京市海淀交通支队民警现场认定为被告负百分之百责任(详情见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责任认定后,原告由被告带领到清华大学玉泉医院进行检查,处理伤口并清创缝合两针(详情见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急诊病历)。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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