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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也会撞死人!】7月8日12点50分许,梧州市蝶山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在新兴一路新华路口人行道,一名约60多岁老人被自行车撞伤,车手逃逸。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地上横躺着一名年老男子,男子不省人事,脑颅损伤,地上有一摊血,肇事者不见踪影。急救车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当天下午7时,该老人因伤势较重不治身亡。 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查看事发当时的“天网”视频资料,发现7月8日12点46分,一名身穿深灰色上衣、黑色短裤,脚穿白色运动鞋的男子骑着一辆白色弯把赛车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快速行驶,与由南往北向潘塘方向行走的身穿灰色上衣的老人发生碰撞,老人被撞倒地,骑自行车人也同时倒地。但是自行车骑车人立即起身,后骑车逃离现场。
7月10日上午9点许,迫于媒体的舆论压力,江某某在母亲的陪伴下到梧州市东兴派出所投案。 经警方调查,事故中的受害人为范某某,男,70岁,广西平南人。肇事者江某某,男,梧州市人,其对7月8日骑自行车在新华路口碰撞老人的交通肇事事实供认不讳,并称自己当时头脑有点晕,加上旁边有人唆使,所以当时逃离了事故现场。 
补充:骑自行车肇事获刑真不少
2011年5月28日下午,李世平骑自行车从奉节县新民镇九树村前往李湾村。晚上7时10分,李世平对一辆摩托车超车时,因刹车无效,将路边行人喻具超撞倒。随后,喻具超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世平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李世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9年5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61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将一过马路的女子撞倒身亡。随后,警方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书。
2007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张某骑着一辆前轮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将林某刮倒致死。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民罗大勇骑自行车将75岁的黄某撞死。2004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大勇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交通肇事不只是机动车
交通肇事,别以为只与机动车有关,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看来,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人员,不仅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员。
提示:
遇有行人过马路,与车辆行进路线相交,应提前减速注意避让,优先选择从行人后面通过。
安全,不仅要保证我们自己,也要保证其它人。
经常检查车辆,保证各系统功能良好,特别是刹车!
如网友评论:没有危险的车,只有危险的人!
祝大家安全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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